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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重点内容解读(二)

时间:2018-07-26  来源:市总女工部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于2018年7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新法对保护女职工的孕期保护、体检以及待遇协商、工作环境方面照顾的无微不至,处处体现维护女职工权益,更具人性化。为了让广大女职工及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近期,淮安市总工会针对《特别规定》中的部分重点内容以问答形式加以解读。
    6.问:我省对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
    7.问: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一)女职工的劳动经济权利:劳动就业、同工同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二)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五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等。(三)女职工的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职业教育、技术技能培训、晋职晋级等。(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8.问: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中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专章规定有什么区别?
    答: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中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专章规定,两者协商和签订的程序、法律效力一样,都要经过要约、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公示或告知等程序,但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必须经过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单独签字确认,而集体合同中专章只需在综合性集体合同上签字即可。因此,前者是法律要件齐备、可以单独成立的专门合同,后者则依附于综合性集体合同而存在。
    9.问:如何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
    答:平等就业权是一项重要的女性劳动权益。针对存在的诸多女性就业歧视现象,如招录中的性别歧视、就业后的同工不同酬、职场发展歧视等,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总纲,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为支撑的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体系和政策措施,积极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10.问:我省对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下列事项: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本单位属于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所从事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所从事岗位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适当岗位津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告知女职工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