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于2018年7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新法对保护女职工的孕期保护、体检以及待遇协商、工作环境方面照顾的无微不至,处处体现维护女职工权益,更具人性化。为了让广大女职工及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近期,淮安市总工会针对《特别规定》中的部分重点内容以问答形式加以解读。
16.问:对于产期刚满恢复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调动其工作岗位?
答: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周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17.问:女职工可以休多久的哺乳假?哺乳假和产假时间是否重叠?
答: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女职工休完产假可以选择继续休哺乳假,时间上不重叠。
18.问:女职工在更年期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答: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19.问:针对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防止?
答: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制定禁止劳动场所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并保护当事人隐私;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其他措施。
20.问:若企业不愿推行《特别规定》,会采取哪些约束方法或处罚方法?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宣传普及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知识。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21.问: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女职工可以到哪个部门投诉?
答:(1)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