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于2018年7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新法对保护女职工的孕期保护、体检以及待遇协商、工作环境方面照顾的无微不至,处处体现维护女职工权益,更具人性化。为了让广大女职工及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近期,淮安市总工会针对《特别规定》中的部分重点内容以问答形式加以解读。
11.问: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答: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2.问:经期女职工享有哪些保护措施?
答:(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
(2)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13.问:女职工在孕期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保胎假"期间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3)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
(5)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女职工怀孕后,在上述第三、第四项情形下有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的劳动量;在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4.问:哺乳期的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保护?
答:(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
(4)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5.问:女职工可以休多久的产假?
答:(1)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3)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4)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