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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总工会职工疗休养补贴办法

时间:2026-07-17  来源:市总保障部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工疗休养工作,保障广大职工休息休养权益,提升职工生活品质,根据《关于做好新时代江苏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及省总工会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市属产业系统工会,清江浦区总工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生态文旅区总工会、工业园区总工会的基层工会,其组织的在职在岗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资金补贴。

第三条  补贴标准与限额

补贴标准:按照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人数和实际天数进行核算,每人每天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元。

天数限制:单次疗休养活动天数最长不超过5日(含往返路途时间)。

单位限额:单一单位每年申请补贴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0人,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第四条  目的地要求

申请补贴的疗休养活动,其目的地必须严格限定在淮安市总工会公布的“职工疗休养合作单位”推荐名录范围内。未列入名录的机构或场所,不纳入本次补贴范围。

第五条  活动内容合规性

疗休养活动必须坚持“疗”“休”并重、“医”“养”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省总工会关于职工疗休养的各项规定。

严禁以职工疗休养为名变相组织公款旅游,严禁进入纯娱乐性场所。

活动内容应包含思想政治引领、身心健康管理、素质提升等环节,合理安排健康体检、康复理疗、心理疏导、红色教育参观等项目。

第六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补贴实行“先申请、后疗休养”的原则,未经事前审核备案的活动一律不予补贴。

事前申请:组织单位须提前向市总工会提交疗休养活动计划、人员名单、行程安排及经费预算等材料。经市总工会审核同意并列入补贴计划后,通过江苏工会服务网APP/小程序“促健康・享美好”平台线上申报,方可组织实施。

事后结算:疗休养活动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总工会提交活动总结、人员签到表、正规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佐证材料。

审核拨付:市总工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发放补贴资金。

第七条  资金支付方式

为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实现闭环管理,疗休养补贴资金不直接发放给个人或组织单位,而是由组织单位提供相关凭证后,直接拨付给承办本次疗休养活动的旅行社或疗养院(即服务提供方)。

第八条  纪律与监督

组织单位须对疗休养对象的资格、活动内容的真实性及经费使用的合规性负责。

严禁虚报人数、伪造票据、套取现金或变相发放钱物。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总工会有权追回已发补贴资金,并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县(区)总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附件1:职工疗休养合作单位推荐目录.docx

附件2:职工疗休养补贴申请表.docx